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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甘肃各级人民法院
对多起涉黑涉恶案件
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兰州市中院对石斌等35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审公开宣判
9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斌等3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38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等11项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年5月刑满释放后,凭借自己曾是“神龙社”(已解散)成员、互联网上“西固黑社会组织”恶名排名“人气”,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年6月,被告人刘兴勇因讨要债务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结识石斌,后多次指使石斌带领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帮助其讨要债务,石斌从刘兴勇处获得经济上的资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兴勇为领导者,被告人杨亮、程帆、赵钒深、史家豪、宋海龙、周月月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颜维康、皮劲楠、白凯豪、孔德民、俞树强、张启、贺龙、许嘉豪、刘欢、马学虎、陈明翔、张磊、杨鑫、费家辉、巴继巍、胡彬、焦轩、倪孝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组织规定,部分组织成员向石斌撰写“年终总结”,汇报自己的活动、对组织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非法敛财2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刘兴勇还资助10万余元,组织成员杨亮资助15万余元,用以购置实施违法犯罪的枪支、砍刀、棍棒等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犯罪活动经费和生活费用等。
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数十宗犯罪,涉及寻衅滋事15起、组织未成年人卖淫6起、奸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开设赌场1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敲诈勒索2起、聚众斗殴3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1起、高利转贷1起。该组织还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充当“地下执法队”,在“混社会”圈子中形成强大势力,致使多名群众受到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兰州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兴勇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亮、程帆、赵钒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对骨干成员杨亮、程帆、赵钒深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史家豪、宋海龙等21名该组织成员并处4.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3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
渭源县宣判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渭源县人民法院对虎某甲、刘某某、杜某某等8人及虎某乙、杨某某等4人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2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和三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虎某甲、刘某某、杜某某等8人自年8月以来,虎某乙、杨某某等4人自年11月份以来,相互勾结,时分时合,交叉作案,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渭源县会川镇区域内肆意横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两案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等共涉13起犯罪事实并涉多起违法行为,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元,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虎某甲、刘某某、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的积极参与者或其他成员,依法根据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犯罪事实予以处罚。(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
临洮县法院公开宣判
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9月10日上午,临洮县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宋某飞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对组织、领导者宋某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对领导者潘某、闫某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对领导者张某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12名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全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没收非法所得万余元,车辆4辆;并处罚金共计.5万元;对4名组织、领导者均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飞自年下半年开始纠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在茶楼、KTV等场所聚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陇西“十方山”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后,逐渐形成了以宋某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明确、组织稳定。通过开设赌场、插手经济纠纷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组织成员共计实施组织犯罪25起、违法活动8起,其中聚众斗殴3起、抢劫3起、寻衅滋事1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赌博1起。致1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12人轻微伤,多名群众受伤。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自“十方山”聚众斗殴案件形成重大影响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及抢劫赌资、开设赌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陇西赌博、娱乐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飞等42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10项罪名。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羁押在陇西、临洮的部分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宣判。市、县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共余人在三地旁听宣判。(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
华池法院公开宣判惠前鸿等人涉恶案
8人获刑
年9月10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对惠前鸿、魏树龙等人敲诈勒索、保险诈骗恶势力犯罪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鸿、魏树龙长期纠集被告人帅欢、田金亮,从年12月至年1月,采用时分时合的方式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采用尾随、盯梢等方式确定作案对象后,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聚众造势,以被害人有酒驾行为报警相威胁索要现金,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境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指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惠前鸿、魏树龙纠集被告人帅欢、田金亮,伙同他人,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境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故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惠前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魏树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帅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闫金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强行管控、收取“黑车”保护费
兰州七里河区4人涉恶团伙领刑
9月9日上午,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案件,对被告人马义龙等4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下半年以来,马义龙、马义良伙同“黄毛”、“尕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长期控制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内的“黑车”,强行向多名“黑车”司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该团伙在七里河区新旧汽车南站及周边地区,先后对兰州市至临洮县、兰州市至中铺镇、兰州市至太石镇、兰州市至渭源县四条线路上的“黑车”进行管控、滋扰,结伙交叉作案,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