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作业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曹某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年3月至年7月,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兰州开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某处累计购进价值元的甲醇燃料,储存在临洮县洮阳镇烟房堡油坊隔壁铺面,后非法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余元。年8月18日,曹某储存的甲醇燃料被临洮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扣押甲醇燃料5.吨。
据了解,该案是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临洮县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案。该案的判处对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
来源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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