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甘肃各法院对一批黑恶势力
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案件一
甘肃兰州
3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
9月10日9时30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斌等3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石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38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等11项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年5月刑满释放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年6月,被告人刘兴勇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结识石斌。后多次指使石斌带领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帮助其讨要债务。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兴勇为领导者,被告人杨亮、程帆、赵钒深、史家豪、宋海龙、周月月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颜维康、皮劲楠、白凯豪、孔德民、俞树强、张启、贺龙、许嘉豪、刘欢、马学虎、陈明翔、张磊、杨鑫、费家辉、巴继巍、胡彬、焦轩、倪孝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数十余宗犯罪,涉及寻滋事15起、组织未成年人卖淫6起、奸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开设*场1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敲诈勒索2起、聚众斗殴3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1起、高利转贷1起。该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充当“地下执法队”,对餐饮娱乐场所经营者、周边群众及在校学生造成心理强制,致使多名群众受到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
兰州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石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兴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亮、程帆、赵帆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
案件二
甘肃华池县
年9月10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对惠前鸿、魏树龙等人敲诈勒索、保险诈骗恶势力犯罪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惠前鸿、魏树龙长期纠集被告人帅欢、田金亮,从年12月至年1月,采用时分时合的方式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采用尾随、盯梢等方式确定作案对象后,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聚众造势,以被害人有酒驾行为报警相威胁索要现金,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境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惠前鸿、魏树龙纠集被告人帅欢、田金亮,伙同他人,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境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惠前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元;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魏树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帅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田金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闫金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侯省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李昊霖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李浩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件三
甘肃兰州
9月9日上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案件,对被告人马义龙等4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下半年以来,马义龙、马义良伙同“*毛”、“尕唐”等人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长期控制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内的“黑车”,强行向多名“黑车”司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该团伙在七里河区新旧汽车南站及周边地区,先后对兰州市至临洮县、兰州市至中铺镇、兰州市至太石镇、兰州市至渭源县四条线路上的“黑车”进行管控、滋扰,结伙交叉作案,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