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现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基本案情
刘某(死者)与被告边某、朱某系同班同学,事发时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年7月4日,因边某、朱某一同过生日,便邀请刘某等一行同学到校外酒吧聚会庆祝。期间,边某、朱某及刘某等人有饮酒行为,并且刘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生日聚会结束后,边某、朱某作为组织者,在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后,因双方对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原告起诉至临洮法院。
法官说法
临洮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边某、朱某作为生日宴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宴会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边某、朱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护送醉酒的刘某回家或回学校,具有过错,对于刘某参加宴会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边某、朱某均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刘某作为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对于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于造成自己一方的损失原告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该几项损失金额合计为元。综合双方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按照20%请求赔偿标准过高,故调整酌定按5%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即.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负。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边某、朱某的法定代理人现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寄语
珍爱生命,远离酒杯。让酒精远离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像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那样受到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