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社会经济受到了较大影响,因疫情而衍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日前,临洮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疫情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甘肃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甘肃某酒店公司租用兰州银行某支行房产经营酒店,租期为年5月20日至年5月19日,双方约定了租金。由于甘肃某酒店公司于年12月16日仅支付租金10万元,剩余租金一直未付,兰州银行某支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交付租金期间的违约金。甘肃某酒店公司辩称,兰州银行某支行提起诉讼是常态化情况下行使合同权利,未考虑从年1月开始的新冠疫情影响下的情势变更,请求法院考虑疫情影响、双方交易惯例及租赁房屋实际情况,对租金予以部分减免。
临洮法院审理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经查明,依据甘肃省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政策,临市监发()4号文件等,甘肃某酒店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存在暂定营业情形,即自年2月4日起至年5月11日止共计98天没有营业收入,故上述期限的房屋租金应在年租金中予以减除,甘肃某酒店公司请求减免该部分租金的请求理由成立。后经计算,共计减免房租.4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对一审支持因受疫情影响被告请求减免租金的意见,二审也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该类案件的判决不仅秉承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为企业纾困解难,更展现了临洮法院为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
供稿部门:辛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