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陕西Z公司与被告甘肃J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中,临洮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平等对待,细究证据、去伪存真,依法平等保护了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书,此后又于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约定对合同第一阶段的考核任务双方暂不予追究,同时将任务考核顺延至第二阶段,并将合同终止日由原来的年5月30日延长至年7月31日。但在合同履行的两个阶段中,原告与被告就任务考核、佣金计算、违约金数额承担产生分歧,被告以原告未能达成协议中任务为由,拖欠原告元佣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由此诉至法院请求救济。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一排查认证、仔细分析、合理推定、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和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真实意图,最终做出判决如下:被告甘肃J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拖欠陕西Z公司售房佣金.74元。本案审结后,被告上诉至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结合案情事由和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中关键一环就是要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通过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不分“主客场”,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放心。此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临洮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对待外地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供稿部门: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