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量刑偏轻 *ST大地欺诈发行案遭抗诉
摘要:*ST大地欺诈发行一案"罚酒三杯"未能过关,公司今日公告,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判决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沸沸扬扬的*ST大地欺诈发行案于去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2月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ST大地犯欺诈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ST大地欺诈发行一案"罚酒三杯"未能过关,公司今日公告,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判决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
沸沸扬扬的*ST大地欺诈发行案于去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2月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和赵海艳均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4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均为缓刑。
该判决结果一经宣布即遭到市场和媒体质疑,新华社直斥不痛不痒的处罚无异于鼓励上市公司造假,传递出的是一种资本市场惩戒功能缺失的信号,部分市场媒体调侃该处罚为"罚酒三杯"。知名律师严义明当即建议检察院应抗诉。
昆明市检察院认为,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
关于抗诉书中重点提及的一审未予认定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该罪采取的是代罚制,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进行处罚,而并不处罚作为犯罪主体的公司。而抗诉书中提出的"原审审级违法",是指这个案子中级法院才有资格审,但一审法院是个初级法院。多位检察官向表示这种错误极少出现,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一位从业多年的老检察官向介绍,检察机关抗诉后,按照程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开庭审理,也可以直接改判。需要提醒的是,案件进展可能对*ST大地2011年年报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并进而威胁到公司的上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