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与王某于年4月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年8月3日,李某向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李某与王某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某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由王某负责偿还。
年4月,某银行以李某与王某未还到期贷款为由,向临洮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与王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临洮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年4月17日,李某带四人来到新添法庭,说法院依银行的执行申请,划走了李某银行卡中仅有的7万多元。离婚调解书中不是说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吗?怎么在判决书中又让我与王某共同偿还,同一法院的两个法律文书结果相反,相互打起架来了。
法院的两个法律文书就同一债务的承担问题结果确实不同。对不懂法的当事人来说,难解其中之情,是在情理之中,为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化解矛盾。临洮县法院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说法释理,终于化解了李某的误会。
法官释法
其实,法院的两个法律文书并不矛盾。
首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达成的协议仅是从内部关系上就债务的分担进行了协商确定,属内部效力。从性质上讲,不管协议由某一人承担责任,还是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都是按份之债。所谓内部关系,是就债务人之间而言。年8月李某起诉离婚时,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调解书,是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处分权、倡导契约精神的应有之义,并无不妥之处。
从外部关系而言,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只要债务人未能全面履行,就意味着内部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责任,此之所谓连带之债。所谓外部关系,是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言。相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而言,法院从外部关系上判决由李某与王某共同偿还,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集中体现。
综上,从内部关系上是由王某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从外部关系上是二人共同承担责任。两个法律文书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所作出的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二者并不矛盾。调解书并不是李某说的那样,没有用场了,若李某依法院判决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可根据调解书所确定的内部协议向王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