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如下:
1、()甘执号、号
被执行人:李文会,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司晨巷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E栋号,公民身份号码:12XXXX。
拒不履行给付修理款元、劳务费元的法律义务。
2、()甘执号
被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南关38号,公民身份号码:03XXXX。
拒不履行给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何成勇,男,汉族,住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五社,公民身份号码:04XXXX。
拒不履行给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3、()甘执号
被执行人:江伟,男,汉族,住临洮县辛店镇上社家村三社号,公民身份号码:10XXXX。
拒不履行给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4、()甘执号
被执行人:康玉忠,男,汉族,住临洮县龙门镇蔡家庄村大沟坪社11号,公民身份号码:02XXXX。
拒不履行给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5、()甘执号
被执行人:祁成明,男,汉族,住临洮县南屏镇三甲村前社,公民身份号码:09XXXX。
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元的法律义务。
6、()甘执号
被执行人:甘肃鼎鸿阳光假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MA74UTN9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