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解决涉金融案件执行问题和民生问题,本院决定即日起开展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房屋“登记难”问题和涉民生案件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现将下列涉案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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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执号
被执行人:蔡志刚,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火巷15号,公民身份号码:30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2.()甘执号
被执行人:杨振宁,男,汉族,住临洮县太石镇后地湾村泉湾社,公民身份号码:23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3.()甘执号
被执行人:杨小国,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杨家店村卡子社26号,公民身份号码:25XXXX。
拒不履行给付货款.5元的法律义务。
4.()甘执号
被执行人:赵兴陇,男,汉族,住临洮县康家集乡野鹊沟村张家窑社14号,公民身份号码:05XXXX。
拒不履行给付劳务费元的法律义务。
5.()甘执号
被执行人:李天祥,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南城根93号,公民身份号码:17XXXX。
拒不履行给付水暖建材款.3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
6.()甘执号
被执行人:高瑞,男,汉族,住临洮县玉井镇姚家坪村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08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7.()甘执号
被执行人:林春梅,女,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安乐巷18号,公民身份号码:04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包含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
8.()甘执号
被执行人:张小明,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陆家巷农行住宅小区2号,公民身份号码:15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9.()甘执号
被执行人:张彦平,男,汉族,住临洮县玉井镇白家沟村山梁社,公民身份号码:15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10.()甘执号
被执行人:曹永军,男,汉族,住临洮县玉井镇曹家岭村曹家岭社,公民身份号码:12XXXX。
拒不履行给付劳务费.9元的法律义务。
11.()甘执号
被执行人:赵燕青,男,汉族,住临洮县南屏镇晨钟村陈家坪社,公民身份号码:20XXXX。
拒不履行给付劳务费元的法律义务。
12.()甘执2号
被执行人:邹学冬,男,汉族,住渭源县会川镇沈家滩村上山社,公民身份号码:06XXXX。
拒不履行给付车辆租赁费元的法律义务。
13.()甘执恢83号
被执行人:杨宏蛟,男,汉族,住临洮县新添镇崖湾村二社97号,公民身份号码:16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包含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
14.()甘执号
被执行人:靳天宇,男,汉族,住临洮县南屏镇靳家坪村靳下社,公民身份号码:42719606XXXX。
拒不履行给付劳务费元的法律义务。
15.()甘执号
被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李范家村王二社,公民身份号码:03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33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潘学玲,女,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李范家村王二社,公民身份号码:42719730402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33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边建德,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李范家村刘北社32号,公民身份号码:。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33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何淑萍,女,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李范家村刘北社32号,公民身份号码:42719770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33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16.()甘执号
被执行人:朱小龙,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七社7号,公民身份号码:42719830215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42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张淑英,女,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七社7号,公民身份号码:42719540809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42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袁新龙,男,汉族,住临洮县洮阳镇南关55号,公民身份号码:42719009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42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17.()甘执号
被执行人:王生文,男,汉族,住临洮县辛店镇欧黄家村阳洼社,公民身份号码:42719780928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74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胡小红,女,汉族,住临洮县辛店镇欧黄家村阳洼社,公民身份号码:42719840110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74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
18.()甘执号
被执行人:马小忠,男,汉族,住临洮县漫洼乡羊圈沟村上湾社,公民身份号码:42719800427XXX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元的法律义务。
19.()甘执号
被执行人:侯进龙,男,汉族,住临洮县站滩乡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2719880218XXXX。
拒不履行给付农机款元的法律义务。
20.()甘执号
被执行人:张香莲,女,汉族,住临洮县连儿湾乡连儿湾村罗家脑社,公民身份号码:42719960209XXXX。
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元的法律义务。
以上公告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临洮县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否则,视情况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年6月23日
供稿部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