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武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武、韩某新、师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2万元、2万元;并判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石的医疗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元。
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武、韩某新、师某涛时常纠集在一起,在临洮县新添镇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开设*场组织他人*博,以暴力、胁迫方式讨要*债,以抵偿*债为由胁迫他人转让房产,共计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多人受伤及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我县新添镇区域内及周边地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其中陈某武为纠集者,韩某新、师某涛为其他成员。该团伙及其成员共实施开设*场犯罪多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9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
临洮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武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集者。韩某新、师某涛与陈某武经常在一起,参与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团伙其他成员。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武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准确。对被告人陈某武应以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韩某新、师某涛应以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最终,临洮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前,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面细致地审阅了该案卷宗,形成阅卷笔录。为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给3名被告人指派辩护人,并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制定开庭预案,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县人大代表、*协委员、县扫黑办及部分单位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审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临洮县人民法院按照“提高站位,依法从严、标准法定、强化配合”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先后审理多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此次公开宣判,既是对黑恶势力的有力回击,也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表明了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绝不手软的态度和决心,彰显了法治权威。
记者
田建鑫董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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