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4月30日电(记者王博、何问)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30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临洮县委副书记(挂职),陇西县县长、县委书记,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永生对价值万余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永生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机房选址时,违反相关规定,将机房建在紧邻排洪沟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的地下一层;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听取专家意见,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收受他人贿赂并购买房产,具有徇私情节;因选址不当造成渗漏水事故,产生维修改造费用56万余元,被告人王永生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