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蒋某、张某龙等17人,*某斌等4人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6月至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蒋某、张某龙等人1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临洮县洮阳镇、太石镇区域内,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1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6次,实施违法活动3次,造成2人轻伤二级、7人轻微伤,多人受伤,财产受损,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为害一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郑某、蒋某、张某龙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结者。被告人何某*、王某德、苏某等11人经常参与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系团伙其他成员。最终,被告人郑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某斌等4人涉恶案中,被告人*某斌伙同王某权、夏某俊等人年至年期间在临洮县洮阳镇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1次聚众斗殴、5次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致3人轻伤二级,多人受伤,财产损失,在临洮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某斌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结者。最终,*某斌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系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具体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未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时,县人大代表、*协委员、媒体记者、公检法司扫黑办干警及被告人亲属共余人参加旁听。
来源:临洮法院
编审:赵海泉潘静编辑: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