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告
(年第59号)
广大居民朋友:
为坚决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筑牢“外防输入”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过交通检疫点或高速公路服务区时,以驾车闯卡、翻越护栏、绕道行驶或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二、从风险地区返回或被赋“红码”“*码”等人员,为逃避检查而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车牌号,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及活动轨迹,拒不履行“落地检”、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的;
三、采取多部手机交替开关机、使用手机截屏、冒用他人健康码和行程码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四、进出超市、车站、高速路口等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以及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通告、决定、命令,或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及不落实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
六、伪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转发、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拒不配合、阻碍防疫人员执行公务,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九、无理纠缠、谩骂、撕扯、殴打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齐心协力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临洮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0月8日
来源
临洮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
*蕊责编
赵建民杨阳贾丽丽
编审
谭明强终审
边国鹏
推荐阅读
点左下角看更多
临洮好新闻
点个“赞”和“在看”呗!
??
原标题:《刚刚!临洮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告》